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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侵权案法院判决永信公司胜诉, 法律专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大赔偿力度

作者:本报记者 朱晨辉 2023-05-10 14:16 来源:中国企业报 次阅读
 
咪咕侵权案法院判决永信公司胜诉, 法律专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大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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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永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在未经电视剧《瀛寰之志》著作权人永信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播出了电视剧《瀛寰之志》,严重侵犯了永信公司的著作权。为此,永信公司要求咪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个国内首例长篇电视剧全剧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就此拉开了诉讼的序幕。

此案引起了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刘春田的关注,他认为著作权是一组复杂的权利系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电视剧作品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无疑会发生一系列衍生后果,著作权人所受损害并非局限于这两种权利,事实上,该电视剧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等诸多著作权的权利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侵害,这种侵害不是潜在的,而是现实的。

在此将此案例推出,以提示企业家在商业经营中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有关规定,不要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也要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永信公司称其拥有《瀛寰之志》电视剧的完整著作权

《瀛寰之志》是一部42集历史电视剧,经广电总局立项的重点剧目。该剧是以道光年间著名爱国人士、改革家、福建巡抚徐继畬的一生为故事主线的大型历史剧。由著名导演陈家林执导,著名影星吴镇宇、姜武、刘威等主演,总投资6000万元摄制,2013年完成。

据永信公司相关负责人称,2012年,原投资制作单位中视星娱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星娱”)的姚博文等,因拍摄资金困难,引进了出资2000多万元的永信公司与之合作。2013年11月7日,中视星娱负责人姚博文又因无力归还欠款,与永信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把电视剧的著作权转给了永信公司,永信公司依法取得了《瀛寰之志》电视剧的完整著作权。2013年11月22日,永信公司又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中视星娱也向永信公司出具了转让著作权的《承诺函》。这表明,此后没有经过该著作权人永信公司正式许可的任何公开播放这部电视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侵权行为。

据永信公司总裁办副主任班胜男介绍:2019年12月,永信公司负责人在浏览手机时无意中发现《瀛寰之志》电视剧正在网上播出,可公司并没有授权任何播出平台播放。经过了解,很快得知在网上播出这部电视剧的是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班胜男说:“2020年1月2日,永信公司发了《律师函》给咪咕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播放。在此后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咪咕公司并没有停止在网上视频播放此剧,到5月20日网络点击播放数已达7500万次。”

“发函后,咪咕公司一直未回复,公司只好在2020年5月20日,再次发函至咪咕公司,还依法出示了永信公司拥有该剧著作权的多份证据,并告知咪咕公司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班胜男介绍说,对方依然不予理睬,直至2020年8月底咪咕公司仍在继续播放该剧。无奈之下,公司一纸诉状,将咪咕公司告上法庭。

2022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2020)京73民初739号] 认为,咪咕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永信公司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永信公司损失1000000元;

二、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永信公司合理开支106240元;

三、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咪咕视频网站首页(http://www.miguvideo.com)显著位置连续30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永信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永信公司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法律专家指出判赔金额比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偏低

据本案的代理律师邓丽萍介绍,相关事实足以表明:第一,咪咕公司传播电视剧《瀛寰之志》的行为使该作品被首次公之于众。该行为无疑是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的是本属于永信公司对电视剧《瀛寰之志》的发表权。第二,咪咕公司以交互式点播的方式播放了电视剧《瀛寰之志》。该行为构成了针对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且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毋庸置疑,咪咕公司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永信公司针对《瀛寰之志》电视剧所享有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咪咕公司则辩称:咪咕公司经层层授权获得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购买成本,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网络播出获利不多,不认可上述计算的费用。况且咪咕公司得到授权的作品太多,也难以对每部作品进行详审……

然而邓丽萍律师说,从本案确立的相关事实看,咪咕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仅仅只是核实多重授权以及片尾信息,而没有核实任何足以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审查与确认交易标的所有权关系是任何合同的首要的、核心的条款,这对于一个以专门从事视频播放为业的平台企业而言,在庭审中声称尽到了审查作品著作权归属这个交易活动的第一要务,这一抗辩理由不符合常识。

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刘春田等专家肯定了一审法院依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要求咪咕公司侵权成立和需向被侵权方赔礼道歉的判决,同时也对本案的赔偿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从赔偿角度看,法院没有接受原告提出的三种损失计算方法,也没有从本案所涉作品是未发表作品和视听作品的两个特点出发,进而考量首发方式对视听作品收益的影响。在判决中只提到评估一种计算方法系永信公司单方提供不予采纳,而对原告提交的其他两种计算方法和相关证据只字未提,判决简单地以酌定方式径直确定了100万元的赔偿,的确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而作为本案标的的电视剧《瀛寰之志》共有42集,其审计投资总额高达6000多万元,有证据证明的著作权人永信公司直接出资和利息就达3600多万元。即使法院不认可原告单方面聘请专家的评估方式,但也不宜没有根据地否认价值评估对确定赔偿额的作用,应该通过抽签指定或者协商确定相应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重新进行评估。同时也不能将原告方提出的另外两种出资证据和赔偿计算方法在判决中完全不予考虑,只字不提。应该说,庭审中足以证明用于该电视剧创作投资的相关证据是可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之一的。根据案件事实,我们认为该案的判赔100万元明显偏离了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从通行价格来看,作为最早的制作方,中视星娱当年曾与深圳电视台就《瀛寰之志》达成过播放协议。按此协议深圳电视台以每集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视剧的二轮播放权,总价1680多万元。虽然该协议仅仅涉及当时一家电视台的二轮播放权,但至少可以作为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费的参照。再如,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抖音侵权《云南虫谷》做出了一审判决,判抖音赔偿腾讯3200余万元。也为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额提供了参考。

从法律规定上看,2022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对侵害知识产权如何进行惩罚性赔偿做了具体规定。对照这一规定中提到的有关侵权故意、情节严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为其权利客体支出的创作、研发成本情况;权利人或者权利客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权利客体的创造性、独创性、显著性或者价值性;侵权内容分别占权利客体、侵权客体的数量比例或者重要程度情况等等,都与本案有关,都应该作为确认本案侵权赔偿额的法律依据。由此看来,本案一审判决对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与事实和法律有较大差距。尽管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有一定难度,但如果实事求是综合本案各方面因素,仍可找到尽可能公平、理性的赔偿方案。

针对法院的判决,邓丽萍律师说,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保护知识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创造更多的价值、造福社会和人类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咪咕公司在法院判决后,依然坚持侵权,已属于恶意违法侵权。希望法院能够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计算损失,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一审判决后,双方都对此案提起了上诉,等待二审。

目前,国家正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这就意味着无论是科技、文化创新都需要有知识产权法治的强力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体现在科学立法上、严格执法上,还体现在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上 。所以结合咪咕公司侵权一案,警示司法审判应该最大限度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挽回他们的损失,让侵权者依法受到惩处,付出应有的代价,切实起到对侵权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和企业家,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运用,避免侵权和被侵权的事件发生,在被侵权的时候,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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