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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系统集成 推动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4-18 09:5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次阅读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系统集成 推动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系统集成 推动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审改〔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关于深化系统集成 推动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27日

  关于深化系统集成 推动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做好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测评工作,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沪府办规〔2023〕1号)精神,现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会议要求,全面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获取经营场所”指标内容,准确把握其底层逻辑和实践要求,将世行新的方法理念贯彻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中,着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改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坚持在系统集成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同类事项合并简化,推动各相关部门在政策取向上相互协同、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一体化改革。

  二是政务服务更加高效。聚焦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和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在巩固“好办”“快办”改革成效的基础上,持续提升智能服务能级,有效提升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度,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质效。

  三是企业办事更加便利。在一般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已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精简优化各类项目从拿地、立项到竣工验收、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服务办理用时和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感受。

  三、主要举措

  (一)着力加强改革制度系统集成

  1.加强项目施工许可与规划用地审批衔接。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主线,依托“一网通办”在社会投资项目中推行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审批审查中心一次申请相关许可,各相关部门在线并联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相关环节,一并在线核发相关电子证照。在交通、水务、绿化工程中探索推行施工许可与规划用地审批一站式办理。(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

  2.完善综合竣工验收制度。结合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完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制度,进一步明确综合竣工验收中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附条件通过的办理要求,精简提前查看的实施范围,规范提前查看服务流程,编制《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手册(2023版)》,推进综合竣工验收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细化建筑工程配建公交和停车设施等专业验收要求,压缩出入口专项验收办理时限,精简优化办事流程。在交通枢纽、水务、绿化工程中探索推行综合竣工验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动办、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市交警总队、市气象局)

  3.持续推进区域评估。在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审事项基础上,研究扩大区域评估的事项范围。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对于已开展区域评估地块内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评估评审。加强规划统筹,在成片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启动区域评估相关事项研究,评估结论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衔接。进一步推进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五个新城等实施主体开展区域评估,在城市规划确定后、土地出让前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年内完成区域评估典型案例收集和推广工作。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及时发布相关区域评估事项的政策文件、评价标准和评估成果。(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交警总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

  4.深化“用地清单制”改革。推进区域评估和用地普查事项的成果应用,在土地供应前通过出让征询,汇集用地现状普查和区域评估评价资料,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建设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中,向企业提供清晰、明确的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和政府部门管理要求,实现用地单位拿地后即可开展报批报建工作。同时,通过优化土地出让征询,明确开发项目市政管线接入条件,逐步实现提前告知开发企业相关区域市政公共设施接入现状,进一步缩短建设周期。(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文旅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委)

  5.强化验收、登记和租赁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的数据交互,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后,审批意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有效保障租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大数据中心)

  6.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面实行“多测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升级完善“测算合一”系统功能,在规划许可阶段试点推行分层、分幢产权面积计算,切实推动符合“测算合一”条件的项目全面实施。研究推进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线性工程“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和相关试点工作。加强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推动各专业验收部门在线调取“多测合一”成果。加强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年内发布《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国动办、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大数据中心)

  (二)着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便利度

  7.加快项目开工、竣工效率。巩固推行“桩基先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可单独办理桩基施工许可。重大工程根据项目特点,可在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中包含相应基坑围护措施。拓展规划资源竣工验收“一证多验”适用范围,单幢建筑已竣工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可按照建筑单体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批次进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将“分期竣工验收”实施范围扩大至工业、研发、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支持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提前投入使用。(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动办、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市交警总队、市气象局)

  8.全面落实资源性指标统筹平衡。市资源性指标审批部门强化市区协同,建立各资源性指标统筹补偿平衡机制,年内探索建立资源性指标储备库。通过资源性指标项目落地等多种方式,加强指标储备。聚焦重点项目,通过对有限资源指标的高效利用和跨年度平衡,推进“六票统筹”机制实施。强化项目批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机制,逐步形成指标有序借还的良性机制,推动资源性指标占补平衡工作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责任部门: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

  9.优化完善“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大力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接入,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和市、区两级审批审查中心,优化联合报装接入服务流程,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完善企业报装咨询,优化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接入流程,推动服务单位提前介入,指导帮助企业深化设计。完善宣贯培训和监督考核机制,优化提升系统功能和稳定性,强化与各服务单位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动实施“一表申请、一口受理、联合踏勘、一站服务、一窗咨询”,各类建筑工程年内全面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审改办、市大数据中心、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城投水务、上海燃气)

  10.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拓展燃气小型标准化接入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电力公司、城投水务、上海燃气)

  11.推动占掘路审批改革。依托“一般项目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低风险区域深化占掘路快速审批机制,将“一般市政管线接入项目”占掘路并联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逐步将“一般市政管线接入项目”全部纳入“一般项目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推动“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和“一般项目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实施范围有序衔接,加快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责任部门: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市交警总队、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审改办、市大数据中心)

  (三)着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政务服务质量

  12.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数字化赋能。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打通工程建设全流程审批服务数据链,提升工程审批系统办事效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90个事项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优化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一站式”审批服务功能,完成办理事项智能引导和智能辅助填表1.0版功能。试点基于BIM模型的施工图AI辅助审查功能,初步建立全覆盖、全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办事“旗舰店”,有效推动关联性强的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基本形成“一件事”办理模式,实现“好办”“快办”,提升“一网通办”用户体验。(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市相关部门)

  13.推动区级审批审查中心实体化建设。以深化区(管委会)级审批审查中心实体化运作为载体,加快推进更多事项“审批不出中心”,构建形成“前台一窗收发、后台联合会审”的管理机制和服务路径。以加强“一站式”政务服务为抓手,强化全流程审批服务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落实各区级“一个中心”切实承担“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牵头职能。建立“精准对接”服务机制,持续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鼓励提供线上线下帮办服务。(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14.提升中介服务管理透明度。持续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功能,加强中介服务过程监管。加强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改革执行效果后评估,推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标准化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其他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之内事项,持续完善一事项、一措施、一指南,并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厘清本市中介服务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切实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审改办、市各中介服务事项管理部门、市大数据中心)

  (四)着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质量和水平

  15.创新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物联网、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以试点推广智慧建造为基础,对接集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虚拟实体和图纸、视频和物联网等关键信息,利用大数据、智能算法分析,创新数字化监管新模式。完善基于工程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实行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探索试点跨部门综合监管、在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能预警预防,建立简洁高效的工程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实现信用信息在审批过程中的自动核查与反馈。(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等相关部门)

  16.分类完善项目审批监管流程。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修订完善市重大工程管理实施意见,夯实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的运作机制,推动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研究涉及历史风貌保护、旧住房改造、结建新型停车设施等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监管流程。修订完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提升监管效率。加强与相关国家部委的沟通,对于市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项目,探索加快涉及国家审批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形成国家审批审查事项的常态化沟通机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管局、市道运局、市海洋局等相关部门)

  17.优化工程招投标监管服务。拓展招投标服务范围,将与工程紧密相关的管线搬迁、三通一平、市政养护、乡村改造等项目以及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纳入进场交易范围;对于其他非必须进场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供电子招投标服务。制定并落实分类监管要求。优化完善电子招投标,实现评标专家电子签名,试点并逐步推广远程分散评标及现场分散评标。对标公平竞争,持续破除市场隐性壁垒及不合理限制。在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优化破产重整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修复服务。(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

  (五)着力提升建筑业发展能级

  18.深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积极在乡村建设、城市更新、历史风貌保护、科教文卫等领域,以及“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区域内先行先试,发布试点项目清单,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发挥试点项目示范引领作用,探索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审批流程、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体系,鼓励推行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

  19.推动绿色建筑、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推进新建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编制并出台《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探索实施环评“打捆”审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

  20.支持重点区域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在浦东新区地方立法工作,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提供法治保障。鼓励临港新片区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修订临港新片区环评改革支持政策,进一步扩大承诺制改革举措。支持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开展招投标远程分散评标试点。探索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联,逐步实现项目、企业和人员等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在长三角区域内推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互认工作。(责任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对全市改革工作的顶层设计和高位推动,完善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工作推进机制。做好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迎评准备,对标宜商环境概念书和评估标准,认真梳理分析存在的优势和短板弱项,制定应对方案。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区级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区级领导小组要加强所辖区域改革工作的协调推进,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狠抓改革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

  (二)强化法治保障。全面系统梳理、评估已出台的改革政策文件,行之有效的要长期坚持。对标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对于需要完善的改革政策,抓紧进行修订补充;对于涉及的法律法规,尽快形成“立、改、废”清单,属于地方权限的,及时开展修订,属于国家权限的,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授权;做好政策文件一致性评估和公平性审查,加快清理模糊性兜底条款,切实加强政策文件透明度、清晰性和可预期性。(责任部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

  (三)加强培训宣传。采用政策解读、专场培训、业务指导等方法,对政府管理人员、企业办事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全方位、多层级、多形式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精准推送,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同时,通过完善“一图读懂”“流程图”等方式,广泛宣传改革举措,增加政策的易读性。(责任部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

  (四)建立改革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改革进展月度通报、年度评价机制,通过组织专项督查考评和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等手段,巩固提升一站式施工许可、综合竣工验收、区域评估、用地清单制、多测合一、验登合一、中介服务等既有改革举措成效,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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