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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6-13 14:01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次阅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规划新建(含政府规划迁建)、改扩建、现有在建的煤炭洗选项目,不含焦化、钢铁、化工等配套建设的洗选车间。

涉及主要洗选工艺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对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标准化评定等管理环节及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范。

第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炭洗选企业行业管理,是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对项目履行审查、备案职责。项目其他管理事项由企业组织,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产业政策

第五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城市建设、国土空间规划、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要求。

第六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洗选工艺及设备,符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要求,电耗、水耗、介耗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

第七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洗水应达到《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中洗水闭路循环最低等级,实现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

第八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满足规模化水平,新建、改扩建后洗选项目洗选能力应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

第九条 鼓励煤矿建设配套洗选项目或联营选煤厂,提高煤矿配套率。煤矿配套和群矿型新建、改扩建洗选项目不执行减量置换政策。

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新建、改扩建配套洗选项目洗选能力原则上与煤矿生产能力相同,同一区域、同一主体单位的多座煤矿可在合适位置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

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优先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或在合适位置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群矿型洗选项目洗选能力应达到180万吨/年及以上。

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因所属主体不同,与周边煤矿相距较远等原因不能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的,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配套建设与煤矿生产能力相同的选煤厂。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社会独立洗选项目应有稳定煤源,并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200%。

减量置换关闭退出的煤炭洗选企业应是位于本省境内、手续齐全、正常生产运营的洗选企业;或是已取得备案手续和其他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洗选企业。关闭到位后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出具关闭退出意见。有手续不全和手续齐全未开工建设等情形的洗选企业不能参与减量置换。

参与减量置换产能交易的双方企业应通过自主协商,签订产能置换协议。

第十一条 因当地规划、政策调整导致迁建的煤炭洗选项目不执行减量置换政策。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含政府规划迁建)、改扩建、需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国家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配套选煤厂),由企业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报《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承诺书》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由省能源局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执行减量置换的洗选项目,应在备案时附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煤炭洗选企业减量置换产能退出验收表》(见附件)及双方产能置换协议。

因规划、政策调整导致迁建的洗选项目应在备案时附属地人民政府同意迁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能源局收到企业申报的全部信息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赋码,在在线平台上自动生成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省能源局指导企业补正、纠正。企业可依据项目赋码自行上网查询、打印备案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成功后,省能源局应及时告知市、县能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省能源局,继续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在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申请延期。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后,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企业应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DB14/T2245)等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由企业组织评审。相关手续齐全后,企业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联合试运转、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前,企业应当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企业应当逐月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并抄报市、县能源管理部门。项目联合试运转前,企业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逐级报送省、市、县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含国家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配套选煤厂)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展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定,评定达标方可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对于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印发前已经备案,但后续手续不完善的在建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实行分类管理,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送省能源局。

(一)已建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手续办理、洗选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保留意见。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展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定,评定达标后纳入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管理。

(二)在建或停缓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手续办理、洗选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需保留的,出具保留意见,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继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展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定;评定达标后纳入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管理。其余不予保留的积极引导转型发展。

(三)未开工建设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注销。

第二十条 未备案在建或已建成的违规洗选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处置,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或转型。

第二十一条 煤矿、焦化、钢铁、化工等企业的相关产能退出后,其原有的配套洗选厂(车间)需保留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出具保留意见,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展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定,评定达标后纳入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洗选企业规划布局、产业升级、关闭淘汰、转型发展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节能降耗及备案信息等,对煤炭洗选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安全生产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项目建设,并按时、如实在线报送各项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洗选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未及时报送备案机关的、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洗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提供虚假项目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及时报送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及时报送备案机关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的;

(四)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对洗选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备案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煤炭洗选企业减量置换产能退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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