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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投资者一小步 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步

作者:董少鹏 2021-04-19 09:55 来源:证券日报 次阅读
 
56名投资者一小步 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步

56名投资者一小步,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步。最近,康美药业的56名投资者委托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展开特别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管辖。对于投资者保护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笔者认为,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形成四个方面的效应:

第一是“维权效应”。

建立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大大提升中小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效率,提升维权成功率。

中小投资者众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参与热情,就是维护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由于中小投资者人数多,单个投资者索赔的金额比较小,而走完诉讼程序需要消耗大量精力、付出一定成本,很多中小投资者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

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安排、专业力量“公益性介入”,能够大幅度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形成震慑。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原告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这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力降低了成本,可以有效调动维权积极性。

第二是“倒逼效应”。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市场主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目的是提升普通投资者的维权能力。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索赔,首先是由于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披露信息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同时,中介机构作为上市公司的“助手”“合作者”,存在不尽职甚至渎职的情况。广大投资者依法维权,向违法违规行为人索赔,形成维权倒逼机制,才能促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坚持诚信为先,切实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主动规范自身行为。

由于过去很长时间里投资者约束不足,导致违法违规行为人肆无忌惮,不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应存在的投资者约束压力、监督压力落空。完善投资者维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补上了制度短板,有助于市场主体提高执业质量,真正做到诚信尽责。

第三是“改革效应”。

所谓改革效应,就是通过补短板、强弱项,促进资本市场改革的系统化、协同化,努力达到最优改革效果。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以注册制为“牛鼻子”,既注重在发行端准入环节实现市场化,提高增量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注重后端的监管执法效能,以有效的监管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促进优胜劣汰。

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既包括行政处罚和追责、刑事处罚和追责,也包括民事追责。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补上民事赔偿救济的基础制度短板,可以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促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注册制改革,需要加强法治保障。投资者依法对违法违规主体诉讼,形成强大震慑,是促进各主体公平博弈的重要一环。投资者依法维权,是对监管者的助力,是监管主体功能的延伸。所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支持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四是“生态效应”。

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质量,必须及时有力地处罚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推动优胜劣汰机制落地。过去较长的一个时期,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的“毒瘤”危害甚广,不仅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市场秩序、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形成严重影响。

所以,完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违法违规必受罚的氛围,形成可以追到“海角天涯”的震慑,本质上是在塑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资本市场生态。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显著优势,在于少数人启动诉讼,让尽量多的人获益。可以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靠强大的公众维权压力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于资本市场运行生态和社会治理生态都有很大的帮助。

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行动。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为人民监管”“为人民执法”的理念。其他国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是存在“职业代表人”与投资者争利的问题,二是存在过度依赖律师、激励过度导致滥诉的问题。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设计须走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误区,既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又符合中国市场的实际,建立一个真正为公众服务的,公平、合理、有效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国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由国家专门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律师要在投保机构的主导下开展工作。这很好地解决了诉讼必须坚持公益性方向这一根本性问题。同时,明确了诉讼费用标准,规定原告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免于提供担保,以确保诉讼成本符合公益性诉讼要求。这样的制度安排,杜绝了诉讼代表人与诉讼委托人争利的问题,也杜绝了滥诉问题。

另一方面,诉讼程序既坚持“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扩大了投资人参与索赔的范围;也坚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权。投资者可以在两个阶段申请退出诉讼,选择另行起诉。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审判决后,根据自身诉求决定后续法律行动,而不是“一次委托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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